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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安民一终字第7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安阳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阳市X路X路北。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袁某某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家忠

审判员张国伟

审判员李晓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毛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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