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安阳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阳市X路X路北。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袁某某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家忠
审判员张国伟
审判员李晓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毛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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