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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段某某赡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炎法民一初字第108号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段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孟平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现已80高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根据以前家庭达成的赡养协议,由被告负责原告以后的生活费用,现被告未履行义务,要求被告按协议履行赡养义务,每年给付原告稻谷300公斤,生活费600元。

被告段某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段某某从2009年起每年给付原告王某某稻谷300公斤、生活费300元,被告段某某应给付原告王某某的稻谷和生活费限在每年6月30日前给付稻谷150公斤、生活费150元,12月30日之前给付稻谷150公斤、生活费150元;

二、本案受理费80元,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同意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孟平山

二○○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潘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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