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
委托代理人花××,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朱××,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女。
委托代理人李××。
委托代理人方××。
本院于2010年3月31日受理了原告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许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要求确认2010年1月25日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有效,不同意恢复原、被告的劳动关系,同意按法律规定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审理中,原、被告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方×与原告上海××××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0年1月25日协商解除;
二、原告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方×补偿金人民币x元;
三、双方无其它劳动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因本案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许慧
书记员赵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