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略)兴原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略)兴原乡X村民委员会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9月1日作出(2004)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略)兴原乡X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陈某某尾欠工程款本息合计x.2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4年8月30日制发(2004)松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本院(2004)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2007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x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4)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审判员张建军
代理审判员付国
二○○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包琦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