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松原分行,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X街X号,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行长。
被执行人中日合资乾安明洋荞麦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6月5日制发(2000)松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调解内容如下:被告中日合资乾安明洋有限公司贸易中心所欠贷款x元、利息x.80元,于2000年6月10日前由被告中日合资乾安明洋荞麦加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诉讼费x元、保全费6379元由被告中日合资乾安明洋荞麦加工有限公司承担。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0年8月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按调解强制执行,本院于2000年8月8日立案执行。2000年12月19日,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本案中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标的款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0)松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代理审判员付国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包琦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