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宁江支行,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X路X号,组织机构代码x-5。
代表人王某,行长。
被执行人松原市扶余区林业局。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9月21日制发(1993)松法中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确认如下:一、被告于1993年12月末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x.30元,余款x元于1994年2月末一次性偿还;二、被告自1993年9月21日起偿还原告借款x.35元的利息至1994年3月末止。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按调解强制执行。1997年1月25日,因被执行人债权债务关系尚不明确,且无执行能力,本院裁定本案中止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截止2009年5月18日,被执行人共欠借款本金、利息及各项诉讼费用x.50元,被执行人于1995年分立为扶余县林业局、松原市宁江区林业局。2009年5月21日,本院以(1997)松执字第48-1民事裁定,裁定变更扶余县林业局、松原市宁江区林业局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各承担全部债务及诉讼费用的50%。现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标的款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松法中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某兵
代理审判员付国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二○○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包琦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