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审理Im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10)Im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后,原审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并以李某某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依据,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属审判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Im河区人民法院(2010)Im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Im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楷永
代理审判员黄某斌
代理审判员曾峰
二0一0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