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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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29岁。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兆卿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的委托代理人孙振生,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期审理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6日18时许,杨××(另案处理)因琐事与同村村民杨××发生争吵,继而引起厮打,后杨××纠集被告人杨某某共同与杨××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杨××持刀将杨××右额、左上肢砍伤。经法医鉴定,杨××的身体损伤构成轻伤。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经庭审公诉人宣读并出示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有异议,辩称起诉书中杨××持刀将杨××砍伤,其没伤害杨××。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6日18时许,杨××(已判)到其村南坡地撒化肥,因地块相邻,与同在此处撒化肥的同村村民杨××因扔杂草而互相对骂,杨××从其所开的拖拉机上拿一杠子追撵杨××,杨××遂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某某(系杨××之哥)。杨某某骑摩托车带刀到现场,杨××从摩托车上取下刀,与被告人杨某某共同与杨××发生厮打。厮打中,杨××持刀将杨××右额、左上肢砍伤。后杨××的伤情分别经镇平县公安局、南阳市公安局和南阳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均为轻伤。2010年3月4日南阳市中心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认定,杨××左尺骨骨折,左尺神经病损。2010年5月27日开封医科法医临床鉴定所认定杨××左上肢损伤系七级伤残。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被告人近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x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杨某某证言:今天下午18时许,我弟杨××给我打电话说:“你快来。”我说:“咋了”我弟说:“杨××在地里撵着打我哩。”我赶紧骑个摩托怀里装了个水果刀,摩托的后面带了个西瓜刀,上东南坡地里去了。到地里后,我见杨××拿个大杠子在追着我弟打,嘴里还乱骂。我上去抱着杨××的腰,我弟将西瓜刀取下来,比划着不让他上前,不知咋弄的,杨××杠子夯到我头上了,当时头一热,流血了,我抱着他腰把他弄倒,杠子弄掉了,他上去夺我弟手里的西瓜刀,我从怀里把水果刀掏出来,怕他上我跟前,杨××和一个外地人上来把我弟推开了,西瓜刀扔到了地上,杨××又拿个杠子上来要打我,我拿水果刀往前砍了两三下,天黑下来了,没看见砍住他哪里了,之后杨××和那个外地人又上来,将我和杨××拉开,拉开后我见他头上流着血,自己往西回家去了,之后我们三个也回去了。我见杨××他头上有血,在额头位置,别的我没注意,我头上夯了个口子,我弟、我父亲没伤。

2、同案犯杨××供述:2009年10月5日17时许,我和我父亲杨××一起到东南坡地里撒化肥,准备施地。18时许,杨××开个拖拉机带着小孩也到地里,他也撒化肥,撒到他地东头。我把草弄到我们两家之间的路上,杨××见了就骂我,我见他骂我我也骂他,我们俩个对着骂,杨××见了过来劝,他想上来打我,杨××上来拦住他了。他拐到他拖拉机前拿了个木棒子,上来撵着要夯我,我赶紧跑,我怕吃亏,给我哥打了个电话说:“杨××拿个杠子夯我哩,你赶紧过来。”等有五分钟,我哥杨某某骑个摩托过来。我哥刚下了摩托,杨××杠子一下夯到我哥头顶上。我见我哥摩托后座绑个刀子,我上去取下来就上去砍他,他把杠子扔在地上,上来夺我刀子。我和我哥俩人缠住他,我拿刀子照他额头上砍了一下,又照他左胳膊上砍了一下,我哥这时候抱着他腰,杨××、还有个开耕机的过来拉,我哥把他摔倒后,杨××冲着还要打我哥,我哥从他怀里掏出来个小刀子,比划了两下,杨××怯了,自己走了。当时都有我哥、杨××,杨××来拉我时,我刀子挂住他手了,不过不要紧,别人没伤。

3、证人杨××证言:今天下午16时30分左右,我骑摩托准备上龙皇庄换锁,走到杨某东南坡小渠东边路上碰见杨××从对面过来,我见他一头血,问他:“咋了”杨××说:“长青们俩娃把我打的了。”我问:“为啥”杨××说:“长青们草扔我地里,吵了两句嘴,杨××给杨某某打电话,俩人将我砍伤了。”说了,我带上他骑摩托赶紧回家,走到我父亲杨××宅子东边大路上,我看他不行了,下来喊上杨××,我们俩个人一个人扶一边把他扶到我父亲屋里,他躺地上可不会动了……救护车来拉上他,我和我哥杨××在车上坐,走到南关,杨××输了液后醒过来了,我问他:“谁把你砍成这样”杨××说:“杨某某从后面抱着我腰,杨××上来砍的。”之后我们让救护车拉到县医院了。杨××额头、左胳膊都被砍了一刀,伤口挺深,现在还在手术室动手术。

4、证人杨××证言:今天下午,我与我小儿子杨××在我们营东坡城郊西交界的地方耕地,我们是东西地,杨××是南北地,耕地耕出来有些黄某杆在路上扔着,杨××说扔他地里了。当时是下午5点左右,杨××开口就骂,我儿子杨××对着给他骂,杨××手里拿一木板追着打我儿子杨××,追了好几圈,也不知道打住他没有,后来我大儿子杨某某来了,他与杨××对着打,杨××拿一木板,我儿子杨××拿一小刀,他们俩对着打,不知道谁先打住谁,他们乱打,杨××用木板给我儿子杨某某打伤了,我儿子杨某某用小刀给杨××砍伤了。后来施地的杰娃,还有我村杨××过来拉架,给他们拉开了,后来我们都回家了。当时想着是我大儿子拿来的刀具,想着是他砍的,后来我问他们两个,才知道是杨××把杨××砍伤了。

5、被害人杨××陈述:2009年10月8日18时左右,我开个拖拉机到东南坡地里撒化肥,我见我地里东边扔了些草,我见了,气哩,隔路扔到东边地头。等了有一会儿,杨××和他儿子杨××来地里了,杨××把地头草又扔到路上了。我说:“扔路上不是一点事没得了。”说完我撒化肥,等有一会儿,杨某某骑个摩托车过来,杨××拿个砍刀到我地里砍我,我赶紧跑,杨某某上来从后面抱住我腰,杨××拿砍刀上来照我额头上砍了一刀,我赶紧用俩胳膊护住额头,杨××又一刀砍到我左胳膊上,杨××上来拉,杨××还要上来砍,杨××说:“你连我也砍哩”他拉没拉开,有个开耕机的来说:“你们拿着砍刀是想要人命哩”说了,他也上来拉开了,拉开后,杨某某不知道从哪里掏出来个小刀子,也上来戳我,我吓的往南跑了,在渠上碰见我二哥杨××,他把我带回家了。我额头、左胳膊挨了一刀,左肘关节处也挨了一刀。

6、证人沙××证言:2009年10月6日上午到岁坡抓地,下午18时许杨××喊我到地头抓地,我刚到他地头,见有个三十多岁的男的拿个杠子,有两个年轻娃一人拿个刀子,三人在地里相互撵,杨××喊我:“赶紧来拉下。”我见拿杠子,拿刀,我说:“拿着刀,我不敢去拉。”说完我直接走了,没敢上前。

7、证人杨××证言:2009年10月6日18时许,我在地里犁地,挨边杨××说:“谁把草扔我地里了。”杨××听了和杨××两人对着噘了两句,杨××从他自己拖拉机车上取下个木棍上来要打杨××,杨××开始跑,我上去抱住杨××,对杨××说:“人红了不值钱,辣子红了值钱,冤家可解不可结。”说了他不撵了,掏出手机要喊人,我上去把他手机要来装我袋里,杨××自己去拔草去了。我到地里刚犁了一来回,我听见吵,赶紧又到他们跟前,杨某某、杨××俩人抱到一起在那里摔,我上去掰他们两个人的手,杨××在旁边也要上,我又上去照他夯了两拳说:“你们把他打放炮咋弄哩”说了杨××没敢上前,我把杨某某和杨××拉开后,杨××自己走了。杨某某、杨××抱在一起时,他们两个都没拿东西,杨某某、杨××头上,身上都有血,我身上也沾些血。杨××在旁边站,手里也没拿东西。

8、鉴定结论,证实杨××伤情情况。

9、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杨××被判刑情况。

10、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解不影响其共同犯罪的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近亲属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撤诉,本院已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9日起至2010年1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喜德

审判员魏明圃

代理审理员何芳

二O一O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康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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