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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成瑞萍,开封市鼓楼区X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闫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邢宏彪,河南世纪行(略)事务所(略)。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秦建强独任审判,2010年9月16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成瑞萍、被告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邢宏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3年8月2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龙。原、被告因个性和处事方式截然不同,经常发生矛盾。原、被告已分居2年,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抚养子女。

被告闫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原告十分支持被告工作,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3年8月2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原、被告结婚后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龙。原告李某某以原、被告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抚养子女。

本院认为,自1993年8月2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以来,原、被告已经共同生活多年且已经生育子女。原、被告应共同抚养子女,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以原、被告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秦建强

二0一0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修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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