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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诉邹某甲、邹某乙返还彩礼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丘县人民法院

原告姜某,男。

委托代理人马学彬,河南恪信(略)事务所(略)。

被告邹某甲,女。

被告邹某乙,男,被告邹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本院于2010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返还彩礼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忠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彩礼x元,倒茶钱200元,价值1200元的水果、饮料、果子等物品;返还太空被、毛毯、床单、密码箱等价值830元的财物;返还现金900元,赔偿损失188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9年经媒人邹某想介相识,应被告要求于2009年农历正月初四照合影像,吃喝招待支出1880元,同年正月初六下彩礼9999元,并给付购买肉、白糖、衣服等款3200元。此后原告以双方性恪不合要求解除婚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邹某甲、邹某乙返还原告姜某彩礼5000元,当庭付清。

二、原告其它诉讼请求自愿放弃。

三、案件受理费225元,咸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忠良

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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