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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路。

法定代表人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5日以权利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飞

审判员杨捷

代理审判员盛美芬

书记员俞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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