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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农民,住(略)(原黄石咀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杨世平,益阳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农民,住(略)(原黄石咀村X组X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2年2月28日登记结婚,2002年10月6日婚生男孩徐某。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闹矛盾,导致感情不和,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孟某与被告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男孩徐某由被告徐某抚养成年,被告徐某自愿承担小孩徐某抚养费,原告孟某有探望小孩的权利,被告徐某有协助的义务;

三、原、被告个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与承担;

四、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孟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学军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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