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被告陈某
案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于2011年2月28日之前支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号码为x的移动电话电信费人民币1092.40元;
二、被告陈某于2011年2月28日之前支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号码为x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400元;
三、被告陈某于2011年2月28日之前支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号码为x的合同违约金人民币899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1年11月8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某民
书记员张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