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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39岁。

委托代理人简某。

被告万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简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被告于2009年9月8日向我借款4万某,约定于2009年9月23日还,2009年9月1日被告向我借款15万某,约定于2010年5月1日还。后来两笔借款到期后被告均不还款。为此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及时偿还借款。

被告万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某,约定于2009年9月23日还,2009年9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某,约定于2010年5月1日还,两笔借款共计19万某。两笔借款到期后经原告追要被告没有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9万某。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某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从被告给原告出具两份的欠条中,双方已将借款的权利义务约定清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合同成立后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理应积极偿还借款,却怠于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9万某,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万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某借款19万某。

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万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肖艳华

审判员王占运

审判员周伟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杨某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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