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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仝XX、司马X、司马X、司马X与被上诉人司马XX分家析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民终字第8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仝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嵩县X镇X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司马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司马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仝翠平。

上诉人(原审原告)司马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X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司马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嵩县X镇老汽车站家属楼。

上诉人仝XX、司马X、司马X、司马X与被上诉人司马XX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前由嵩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嵩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仝XX、司马X、司马X、司马X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仝XX的委托代理人李X,司马X的委托代理人杨XX,司马X与司马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XX,司马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XX、王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诉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嵩县人民法院(2008)嵩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建平

审判员:周艺军

代审判员:董艳

二OO九年五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张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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