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某与鞍钢集团矿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鞍钢集团矿业公司职工。住所(略):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委托代理人:曹强,辽宁金科大(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鞍钢集团矿业公司。住所(略):鞍山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某芹,辽宁助君(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刘某与上诉人鞍钢集团矿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09)铁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09)铁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学

审判员罗林

代理审判员王迪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薄李娜(代)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