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师某某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5日晚8时许。被告人师某某在自己打工的伊川县X乡X村好再来饭店门口,以10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银灰色豪爵x型摩托车一辆。经查,该车系鸣皋镇X村民杨科当天中午在自家门口的被盗车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150元。案发后。该车已提取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师某某供述;证人梁XX、杨X证言;价格评估鉴定结论;报案材料、购车发票、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评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师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确有悔改之意,可酌定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拘役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9日起至2010年9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限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明建

二零一零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珊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