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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诉温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女,1983年生。

委托代理人赵恒魁,漯河市源汇区阴阳赵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温某,男,1979年生。

委托代理人孙春生,漯河市郾城区城关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高某诉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诉称,我与被告2008年6月23日登记结婚。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又长期分居。被告在外地有外遇,我多次劝说无效,双方偶尔见面,关系也矛盾重重,家庭关系十分恶化,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依法解除婚姻关系,财产依法分割,并支付经济帮助费x元和精神补助金x元。

被告温某辩称,原告所诉理由与事实不符。原告起诉离婚,我始料未及,造成夫妻不和睦的原因是原告个人行为所造成,原告养成了一种心胸狭隘、性格傲慢、不懂礼教的性格。我与原告婚后,我到国外有生意,不得不造成两地分居。我为了夫妻团聚,我决定让原告前往我的经营所在地阿联酋,为顺利拿到签证出国,两次花费x元,可原告居住不到一个月就闹着返回国内,在居住期间也不帮助我打理生意,而是整日无事生非因琐事与我吵闹。2009年原告再次前往阿联酋,像出国旅游一样,吃喝花费从不在乎,结果住了两个月,又返回国内并要求为其开工资。结婚两年来,造成我对生意无心经营且不断造成亏损,原有的一点积蓄也被原告折腾光了。现我已将经营物品亏本处理后回国,继续过着啃老族的生活。原告诉称我在外地有外遇是对我的一种诬陷,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可以看出原告与我结婚的目的是以婚姻为诱饵,骗取钱财。我和原告关系不和的又一原因是夫妻性生活不和谐,自结婚以后,在共同生活中原告对此事不断予以拒绝,故至今也未能生儿育女。由于原告的各种表现,我同意离婚。我与原告虽结婚已有两年,但同居时间也仅五个月,短暂的婚后生活未给我带来幸福,而是给我带来了经济上的重大损失,造成我现经济困难。因此,我要求返还彩礼x元及金项链、耳环、金戒指、手链、买养老金用款、办出国手续认证机票用款、原告“干娘”骗款及其它用款合计x多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2008年6月2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琐事生气,造成感情破裂,原告高某诉至本院请求离婚,被告温某同意。庭审过程中,原告高某向本院提供被告温某与其他人的“聊天记录”一份,证明被告与该女孩有同居关系。被告温某提出异议认为,我从未与其它女孩存在不正当关系,该聊天记录是虚拟网上虚假的东西,更不能证明存在同居关系。被告温某向本院提供结婚前为原告所送彩礼及其它物品花费x多元的“清单”一份、原告拉走物品的“清单”一份及被告为原告购买“养老保险票据”十份,证明被告婚前为原告送彩礼、买金饰品、买养老保险、办出国认证手续及机票、买手机等花费x多元,给自己现生活造成困难,原告应当退还。原告高某提出异议认为,除送彩礼x元及价值3000元金项链属实,其它均不属实。被告提供我拉走的东西的“清单”中所注明的物品,均是我个人用品,我也未拉走。所称为我购买养老保险的费用,一部分是他们交的,一部分是我自己交的,票据并不能证明都是他们交的费用。

另查明,原、被告所诉辩的其它婚前、婚后财产均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双方均不认可。原、被告双方婚后无债权、债务。

该案通过庭审调查,原、被告诉辩及向本院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经评议,本院认为:一、因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原告高某请求离婚,被告温某同意,本院予以准许。二、被告温某要求原告高某退还彩礼及其它饰品的请求,因原告高某对部分物品不予认可,被告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请求的部分饰品及养老保险等本院无法采信。但对原告高某认可的彩礼x元及价值3000元金项链的饰品,根据被告温某现存情况及法律相关规定,原告高某应予退还。三、原告高某诉称被告温某与她人有同居关系的理由,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该事实,也未有其它证据相互印证且被告也不予认可,故对原告要求对其赔偿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四、原、被告诉辩的其它情况,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高某与被告温某离婚。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高某退还被告温某彩礼x元及价值3000元金项链一条。

三、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高某负担150元,被告温某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煜

审判员尚耀武

代理审判员吕红超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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