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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阳市金科电子技术中心、南阳市时令电器有限公司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管民终字第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该公司懂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金科电子技术中心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时令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某某

上诉人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阳市金科电子技术中心、南阳市时令电器有限公司一案,上诉人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08)宛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是: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故该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为南阳鸿德购物公司建造的大屏幕电视墙发生火灾事故而起,事故发生地在宛城区法院管辖区内,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据此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范东哲

审判员赵变英

审判员宋全兴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君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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