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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常某某与上诉人南阳天一密封制品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南民一终字第10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某某,男,1969年10月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天一密封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振广,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某某与上诉人南阳天一密封制品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南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分别于2007年12月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内乡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作出判决。双方均不服原判,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08)内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清军

审判员毛进忠

审判员梅安生

审判员田晓凯

审判员李郧钦

二○○九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陈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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