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
被告曹某
被告曹某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的产权归被告曹某、曹某所有;
二、被告曹某、曹某于2010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叶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x元;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评估费人民币7000元,由原告承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08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怡文
书记员吴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