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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XX诉付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郁XX,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

被告付XX,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

原告郁XX诉被告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劲松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郁XX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X月XX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生育。双方婚初感情较好,但自2008年10月始经常为照顾各自子女的问题发生争执,夫妻感情现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付XX辩称,原告诉称的婚姻经过属实,但夫妻感情是可以的,虽然平时较多照顾自己子女,但对原告是关心的,现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X月XX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生育,婚初夫妻感情尚好,但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0年7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再婚夫妻,但婚后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因夫妻疏于交流沟通,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隔阂致夫妻关系失和。只要原、被告今后均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增强彼此理解和宽容,遇事多作沟通和交流,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郁XX要求与被告付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劲松

书记员余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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