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陈某乙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乙,男。因本案于2010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乙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17日至5月下旬,被告人陈某乙在本区X镇X路X号张江综合协管员办公室内,以帮助被害人沈某某的儿子介绍工作为名,多次向被害人沈某某骗取人民币x元。

2010年3月10日至3月28日,被告人陈某乙在本区X镇X路X号张江综合协管员办公室等地,以帮助被害人黄某丁的儿子介绍工作为名,多次向被害人黄某丁骗取人民币2500元。

2010年4月中旬,被告人陈某乙在本区X镇X路X号张江综合协管员办公室内,以帮助被害人顾某某的儿子查询毕业文凭为名,骗取被害人顾某某人民币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乙的家属退赔了上述被害人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沈某某、黄某丁、顾某某的陈某、证人李某某、陈某丙的证言、收条、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陈某乙归案后交代、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已帮助退赔了全部的赃款,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即自2010年6月23日起至2011年9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石耀辉

书记员陈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