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上诉人南阳市建设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南阳市宛城区环城乡农村合作基金会、南阳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党某某、程某、姬某、王某某为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一终字第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该委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宏羽,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宛城区X村合作基金会。

法定代表人乔某某,该基金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贾天涛、郑某某,河南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党某某,又名党某伟,男,生于1963年9月3日,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男,生于1966你8月1日,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姬某,男,生于1964年2月14日,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58年11月15日,汉族,住(略)。

上诉人南阳市建设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南阳市宛城区X村合作基金会、南阳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党某某、程某、姬某、王某某为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5日作出(2008)宛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南阳市建委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某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08)宛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许金坡

审判员王某跃

审判员尤扬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