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该委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宏羽,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宛城区X村合作基金会。
法定代表人乔某某,该基金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贾天涛、郑某某,河南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党某某,又名党某伟,男,生于1963年9月3日,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男,生于1966你8月1日,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姬某,男,生于1964年2月14日,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58年11月15日,汉族,住(略)。
上诉人南阳市建设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南阳市宛城区X村合作基金会、南阳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党某某、程某、姬某、王某某为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5日作出(2008)宛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南阳市建委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某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08)宛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许金坡
审判员王某跃
审判员尤扬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