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烟草公司南召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俊文,河南三星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女,生于1952年4月2日,汉族,职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丁岩、刘某某,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阳市烟草公司南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某某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南召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2008)南召皇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南阳市烟草公司南召公司不服原裁定,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高某某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我公司安排其看护房屋,并支付其看护费,其占有我公司房屋属侵权行为,请求支持上诉人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请是,要求被告腾出由其占有原告房屋,该起诉属物权保护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你院按劳动合同纠纷进行审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08)南召皇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金坡
审判员王邦跃
审判员尤扬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