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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诉梁桂香名誉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舒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杜向华,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告粱某某,又名梁某香,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本院受理原告舒某诉被告梁桂香名誉权纠纷一案,被告梁桂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梁桂香的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中原区,且被告人从未在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附X号居住过,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名誉权纠纷,侵权行为地无证据显示发生在郑州市二七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中原区X村X排八号,故本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被告梁桂香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梁桂香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洪涛

审判员李卫敏

人民陪审员霍淑珍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二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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