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灵宝市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该村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刘福仓、郭某某,河南蓝剑(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灵宝市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灵宝市X镇X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唐某某、灵宝市电业局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09)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灵宝市X镇X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刘福仓、郭某某,被上诉人张某某、灵宝电业局的委托代理人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09)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70元,灵宝市X镇X村民委员会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刘占军
审判员郭某飞
审判员张攀峰
二0一0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