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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答朝恒与被上诉人刘某某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南民一终字第7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答朝恒

委托代理人杨显军,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建业,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答朝恒与被上诉人刘某某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刘某某于2007年10月12日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侵权。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6日作出(2007)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答朝恒不服上诉本院。本院于2008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上诉人答朝恒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显军,被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07)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院重审。

审判长刘某琴

审判员刘某侠

代理审判员尤扬

二00九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王邦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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