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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邓某甲、邓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自青,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略)。

被告邓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系邓某甲之子。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8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莫显文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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