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汉族,19X年X月X日出生。系国棉X厂退休工人,住该厂XX村X号楼X号。
被告陈XX,女,汉族,19X年X月X日出生,居住同上。
原告张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2004年初相识,同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多次产生矛盾,感情破裂,无法维持正常夫妻关系。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灞桥法院未获准许。但夫妻关系未改善,现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上次起诉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在六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又重新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余国庆
审判员赵耀世
代理审判员何晓丽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星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