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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被告罗某某(又名罗X、杨某月),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现住城步县X镇X街宏沅建筑公司。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2010年6月23日,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庭前进行了调解。

原告诉称,2008年被告罗某某承包修建关峡苗族乡X村道。原告垫款为被告运送了河沙、碎石,至2009年11月6日止,被告欠原告x元,只付了x元,尚欠x元。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

被告辩称,欠原告材料款x元属实,因该工程所欠款项太多,一时没有充足的资金支付,要求延期支付。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被告罗某某承包修建绥宁县X乡X村水泥路硬化工程。原告用自有的农用车买来河沙、碎石卖给被告送至被告的工地,河沙60元每立方米,碎石55元每立方米。2009年11月6日,双方经结算,被告罗某某立下欠条一份欠原告河沙、碎石款x元。因原告的碎石是从杉木坳刘某某碎石场购买的,原告也欠刘某某的碎石款(原告有欠条在刘某某手,金额一万余元),2009年12月22日,刘某某持原告的欠条在关峡财政所直接向被告领了现金x元抵付了2009年11月6日被告所立欠条的欠款x元。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罗某某欠原告杨某某河沙、碎石款x元,限2010年6月30日前付清。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被告各负担7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某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姚远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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