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喻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陈某某,男,成年,汉族。
原告喻某与被告陈某某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喻某诉称,2007年8月12日,被告借原告款x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才还了1000元。现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本金9000元及利息。
被告陈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1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9000元欠条一份,该欠款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款事实清楚,依法应负清偿责任。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因此,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给原告喻某9000元。
二、驳回原告喻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家全
审判员胡正祥
审判员张建霞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马学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