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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甲与付某乙财产损坏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濮中法民一终字第6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智成,南乐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付某乙财产损坏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乐县人民法院(2008)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案中上诉人付某甲所砍的被上诉人付某乙的15棵树木之损失,被上诉人付某乙不再追究。关于双方所争议之宅基,上诉人付某甲不再与被上诉人付某乙争执;

二、一审诉讼费25元,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上诉人付某甲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贯玺

审判员孙华

审判员潘明跃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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