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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工业园禹阳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三门峡西淄阳果业公司诉三门峡市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行政补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门峡工业园禹阳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三门峡西淄阳果业公司诉三门峡市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行政补偿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根据本案实际,指定基层法院管辖审理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灵宝市人民法院管辖。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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