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工业园禹阳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三门峡西淄阳果业公司诉三门峡市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行政补偿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根据本案实际,指定基层法院管辖审理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灵宝市人民法院管辖。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