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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骏铖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信阳市骏铖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信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樊某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信阳市骏铖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5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中国银行信阳分行2010年4月22日开具的,号码为DB/x,出票人为信阳市骏铖商贸有限公司,帐号为x,金额为100,000元(壹拾万圆整),收款人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的承兑汇票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黎明

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陈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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