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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某某诉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前县人民法院

原告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姬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姬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姬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师某某诉被告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师某某、被告姬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姬某乙、姬某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师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同年12月12日举行婚礼。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师某豪,由于我与被告婚前没有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常因家庭问题经常发生矛盾,近来因债务累累被告对这个家庭更加漠不关心矛盾进一步激化。被告于2008年3月份离家出走,对孩子不管不问,我无法忍受这名存实亡的婚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我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女儿师某豪,被告支付抚养费,并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姬某甲辩称,被告同意离婚。结婚以来,原告师某某酗酒成风,对被告及孩子实行家庭暴力,被告受不了原告的虐待才离家出走。由于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所以被告同意离婚。婚生女儿师某豪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具体理由如下:一,作为女孩,虽母亲生活对她日后的成长有利;二,被告收入稳定,对孩子的成长有利。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经审理查明,2000年原告师某某经人介绍与被告姬某甲相识,2000年12月举行结婚典礼,2000年12月1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夫妻双方因为婚前不够了解,婚后经常吵架,没有和好的可能,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师某豪,现随原告师某某生活。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师某某要求与被告姬某甲离婚,被告姬某甲同意,故对原告师某某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孩子的抚养,原、被告所生女儿师某豪现随原告师某某生活,为不使孩子改变生活习惯,以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本院认为由原告师某某抚养为当,关于抚养费,因为被告姬某甲同意支付,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师某某与被告姬某甲共同生活期间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双方同意自行协商,本案不再处理,如协商不成,科另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师某某与被告姬某甲离婚。

二、婚生女儿师某豪由原告师某某抚养,被告姬某甲支付抚养费89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师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西敏

审判员李加国

审判员盛兆英

二○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姜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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