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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共和,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巴某某,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郭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震

审判员范亚玲

审判员张晔

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代)王艳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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