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瑞平,河南濮东(略)事务所(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刘某强,男,成年……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瑞平,被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李某某诉称,2006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11月27日举行结婚典礼,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女刘某凡。由于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已分居。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台前县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刘某凡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的感情一直很好,为了孩子我也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2006年11月27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2008年12月12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刘某凡,现随原告李某某生活。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女孩,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一些小事发生矛盾,致使双方分居,但时间不长,并未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的完全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仝绪鹏
审判员曹修伟
审判员黄某林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武亚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