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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江某甲等人与被执行人文某某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江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幼儿,住(略)。

法定代表人江某甲,系申请执行人江某甲之祖父

申请执行人江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

申请执行人程某某(曾用名程X),女,1956年11月21日,汉族,农民,醴陵市人,住(略),系申请执行人江某甲之妻。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广东省某某市人,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丁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广东省某某市人,住(略),系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之妻。

上述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江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现住上海市某某工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宿舍。(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文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

申请执行人江某甲等人与被执行人文某某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21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09)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文某某已履行部分义务,仍有部分义务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文某某所有的湘B-x、湘x牌号的中型自动货车两台至醴陵市人民法院。

审判长肖三林

审判员曾祥根

审判员李家铭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晏能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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