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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甲、赵某与洛宁新华水某开发有限公司、洛宁县水某、洛宁县马某甲渠道管理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某甲,男,汉族。系死者马某甲培之父。

委托代理人:马某乙,男,汉族。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女,汉族。系死者马某甲培之母。

委托代理人:马某乙,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洛宁新华水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宁县X村。

法定代表人:宫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胜春,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洛宁县水某。住所地:洛宁县X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洛宁县马某甲渠道管理所。住所地:洛宁县X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民,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马某甲、赵某因与被申请人洛宁新华水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水某公司)、洛宁县水某(以下简称水某)、洛宁县马某甲渠道管理所(以下简称马某甲渠管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某甲、赵某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认定马某甲培和其男友陈某某在长水某X村洛济渠边玩耍时,落入渠中的事实证据不足。事发时任某丁正在洗衣服,当她看到马某甲培和陈某某时,陈某某和马某甲培已经在水某了,任某丁并没有看见当时事发的具体情况,只有距离马某甲培最近的证人陈某某才知道马某甲培溺亡前后的整个事情经过。而一、二审法院仅以事发现场其中一个证人任某丙证言认定马某甲培系在台阶上玩耍掉入渠中的事实证据不足,有失法律的公正。2、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发地点不同于公共场所,新华水某公司、水某、马某甲渠管所对事发渠道不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无法安装防护措施不仅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而且与事实相违背。马某甲、赵某在一、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事发地点紧邻居民生活区,新华水某公司作为事发渠道的所有人及受益人,水某和渠道管理所作为渠道管理和维护单位,都有义务安装警示标志及护栏,以保证人民生命安全。其次,新华水某公司、水某、马某甲渠管所明知事发渠道位于居民生活区,不仅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及安全防护措施,而是对居民的人身安全采取放任某丁态度,导致多人溺亡,本案中的马某甲培就是其中一例,新华水某公司、水某、马某甲渠管所应承担无过错责任。3、一、二审判决刻意回避马某甲、赵某提交的用以证明新华水某公司、水某、马某甲渠管所应承担法律责任某丁证据,明显偏袒新华水某公司、水某、马某甲渠管所。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明显偏袒新华水某公司、水某、马某甲渠管所。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新华水某公司提交答辩认为:1、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事发时只有任某丁在场目睹,尽管她没有看清马某甲培是如何落水某,但她却清楚地看到陈某某在渠台阶最下面,他的女友(马某甲培)在台阶上面紧挨着陈某某坐着,当时他们两个有说有笑。这充分证明他们是故意到渠内台阶上嬉戏玩耍的。2、洛济渠不是公共场所,新华水某公司无义务对渠道设置安全防护和警示义务。洛济渠是上世纪七十年代洛宁县人民政府出资修建的防汛、泄某、抗旱、浇灌的人工水某,其中行洪区和人工水某是属于作为行洪输水某道的河流,也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供公众活动和集散的公共场所,河道主管机关没有设置安全护栏和警示标志防止他人损害的义务。3、新华水某公司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4、马某甲培是在台阶上嬉戏、玩耍落水某,而不是路过时落水某。5、马某甲培是成年人,应当预见到渠大水某,在渠道内玩耍存在溺水某险。综上所述,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正合法,应予维持。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水某提交答辩认为:一、二审认定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水某不应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马某甲渠管所提交答辩认为:一、二审已查明马某甲渠管所已尽了管理义务,马某甲培的落水某马某甲渠管所没有关系,事发渠道不是公共娱乐场所,且也设有警示标志。一、二审判决运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应予维持。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新华水某公司、水某、马某甲渠管所是否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对于马某甲培的落水某因虽然双方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但生效判决根据证人任某丁、陈某某的证言,认定马某甲培系在渠边玩耍并无不妥,马某甲培落水某并非去陈某某家必经之路,马某甲培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专供村民洗衣、取水某的台阶上玩耍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着重大过错。事发渠道不是供行人使用的通道,也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车站、码头、商场、公园等供公众活动和集散的公共场所,河道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义务,新华水某公司、水某、马某甲渠管所对马某甲培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马某甲、赵某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某甲、赵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刘新安

代理审判员郝洪建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付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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