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北海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夏永强,新乡市老龄委老龄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新乡市北海建安有限公司斌因与被上诉人潘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8)牧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乡市北海建安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乡市北海建安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乡市北海建安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元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新乡市北海建安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骆平
审判员赵霞
代理审判员宋克洋
二○○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倪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