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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五河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1971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瑶,安徽君智(略)事务所(略)。

被告:张某某,女,1974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瑶、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1994年经人介绍我与被告相识恋爱,1995年6月开始同居生活。1997年4月生育一子,取名王某龙。1997年7月7日补办结婚证。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吵闹。2007年我外出打工,很少回家。在短暂的回家时间内双方也互相争吵,近几年我一直和被告分居。现我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准予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我自费抚养。

被告张某某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尚好。原告提出离婚我不同意。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生育一子,建立一定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其要求离婚理由不能成立。故对原告要求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勇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淑婷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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