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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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辽宁省(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回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略),捕前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袁某某,辽宁翟铁羽(略)事务所(略)。

辽宁省(略)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7月2日以鞍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略)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略)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略)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7年7月,钟某某听其亲属陈某某讲被告人马某某能往鞍钢办工作,并经陈某绍与马某识,马某称能将他人办成鞍钢正式职工,取得了钟某信任,并于2007年9月至2009年1月间,由钟某绍16人让马某工作,共被马某走人民币x元,具体事实如下:2007年7月一天,在(略)千山区X镇X村内,马某某以能将付某办进鞍钢工作,先收取定金为由,骗取钟某某交来的人民币x元;2007年9月28日,在(略)铁西区人民医院附近,马某某以能将刘某、王某乙办进鞍钢工作,先收取定金为由,骗取钟某某交来的人民币x元;2007年9月30日,在(略)千山区X镇X村,马某某以能将张某壬调转为鞍钢主体,先收取定金为由,骗取钟某某交来的人民币x元;2007年10月18日,在(略)铁西区人民医院附近,马某某以能将张某丙办进鞍钢工作,先收取定金为由,骗取钟某某交来的人民币x元;2007年11月22日,在(略)铁西区人民医院附近,马某某以能将冯某某办进鞍钢工作,先收取定金为由,骗取钟某某交来的人民币x元;2007年11月30日,在(略)铁西区人民医院附近,马某某以能将殷某办进鞍钢工作,先收取定金为由,骗取钟某某交来的人民币x元;2007年9月至2008年初,马某某以能将王某丁、曹某某、杜某、乔某某办进鞍钢工作,先收取定金为由,先后骗取钟某某交来的人民币x元;2008年12月3日,马某某又以办事的领导要去旅游为由,在(略)铁西区人民医院附近,骗取钟某某交来的人民币x元;2008年4月10日,在(略)铁西区人民医院附近,马某某以能将高某某办进鞍钢工作,先收取定金为由,骗取钟某某交来的人民币x元;2008年4月28日,在(略)铁西区人民医院附近,马某某以能将钟某某的女儿钟某癸办进鞍钢工作,先收取定金为由,骗取钟某某交来的人民币x元;2009年1月8日,在(略)铁西区人民医院附近,马某某以能将郭某民、温某、郭某办进鞍钢工作,先收取定金为由,骗取钟某某交来的人民币x元。2009年2月,解某某听亲属马某某妻子周某讲马某鞍钢工作、能往鞍钢办工作,马某谎称其在鞍钢上班并能往鞍钢办工作后,骗取了解某信任,并于2009年2月至7月间,由解某绍10人让马某工作,共被马某走人民币x元,具体事实如下:2009年2月一天,在(略)千山区X镇X村解某某家中,马某某以能将许某某办进鞍钢工作,先收取定金为由,骗取解某某交来的人民币x元,次日,马某以同样理由,在自己家中再次骗取解某某交来的人民币x元;2009年2月一天,在(略)千山区X镇X村解某某家中,马某某以能将陈某某办进鞍钢工作,先收取定金为由,骗取陈某某家长交来的人民币x元,后由陈某某要回x元;2009年4月一天,在(略)千山区X镇X村解某某家中,马某某以能将葛某文办进鞍钢工作,先收取定金为由,骗取解某某交来的人民币x元;马某某谎称自己有能力将孟某某、英晋铭、张鹏、黄某强办进鞍钢主体,办成在籍职工,于2009年4月在(略)千山区X镇X村解某某家中骗取解某某交来的人民币x元;2009年7月一天,马某某谎称自己有能力将徐某某、王某富办进鞍钢主体,办成在籍职工,在(略)千山区X镇X村解某某家中骗取徐某某交来的人民币x元、王某富交来的人民币x元;2009年7月一天,在(略)千山区X镇X村解某某家中,马某某以能将徐某某亲属的女孩办进鞍钢工作,先收取定金为由,骗取解某某交来的人民币x元。2008年12月26日,马某某以能将陈某某之女赵起越办进鞍钢工作,先收取定金为由,骗取陈某民币x元;2009年3月一天,马某某以能将韩某某之子韩某望办进鞍钢工作为由,于同年4月16日骗取韩某某人民币x元,于同年5月末一天又骗取韩某某人民币x元。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付某、宋某甲、王某乙、张某丙、冯某某、殷某某、乔某某、杜某、王某丁、曹某戊、温某某、高某己、郭某庚、郭某辛、张某壬、钟某癸、陈某某、徐某某、许某某、李某某、孟某某、王某某、项某、徐某某、王某某、陈某某、韩某某等人陈某、证人钟某某、刘某某、周某、高某某、叶某某、解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及书证等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求对其依法惩处。

被告人马某某辩解某将大部分款项某给张明;其辩护人袁某某认为,陈某某、张某壬、高某某等人钱款均已退还,不应构成诈骗事实,马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马某某向钟某某谎称能往鞍钢办正式工作,2007年9月至2009年1月间,钟某某先后收取了为付某、刘某、王某乙、张某丙、冯某某、殷某、高某某、王某丁、曹某某、杜某、乔某某、郭某民、温某、郭某办进鞍钢工作、为张某壬调转鞍钢工作的费用共计154.5万元,并在(略)千山区X镇X村、(略)铁西区人民医院附近将其中66.18万元连同为其女儿钟某癸办鞍钢工作的费用2万元共计68.18万元交给马某某,马某取了去学校培训、让其父亲马某忠假扮鞍钢人力资源部领导、让司机高某某假冒鞍钢干部、签署假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等欺骗手段,直至案发。钟某某将收取的钱款均已返还,公安机关从马某某处扣押1.3万元发还钟某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付某陈某,证明2007年7月左右,其家邻居钟某某得知付某有工作后提出他朋友能办进鞍钢工作、需要8-10万元,但要先到深沟寺的实验技校学技术,如果办不了可将钱退回,后付某母亲交给钟8万元,钟某付某见到马某某,马某诺2008年五一之前能将付某工作办成,并带付某深沟寺的实验学校,将付某证件交给学校,付某同年10月至2008年4月在该校学习,毕业后付某在学校签订一份劳动合同,马某某也在场,2009年8月,钟某某让付某鞍钢正门、听马某安排,马某付某到鞍钢南门,有一个人开车拉付某鞍钢厂内转一圈就出来了,几天后付某母亲问钟某作能否办成,钟某示办不成了,并将钱退回来了。

2、被害人宋某甲陈某,证明2008年,其亲属钟某某说能给宋某儿子刘某办进鞍钢工作,宋某将10万元交给钟,2009年8月,宋某示不办了,钟某3.8万元现金及6.2万元银行卡给了宋。

3、被害人王某乙、张某丙陈某,证明钟某某是二人亲属,2007年10月,其二人家得知钟某办进鞍钢工作、需要10万元,就各给钟10万元,后马某某开车拉着钟某王、张来到深沟寺的实验铆焊技校联系上学事宜,王、张上了几天学,后被鞍钢附企铁运招为鞍钢临时工,2008年12月一天,王、张签了鞍钢培训合同,2009年六七月份,王、张又签了鞍钢正式合同,同年9月,钟某钱款返给王、张。

4、被害人张某壬陈某,证明2007年9月一天,其让亲属钟某某帮助往鞍钢主体调转工作,并给钟1.5万元,后张表示工作的事不办了,钟某钱款返还张。

5、被害人冯某某陈某,证明2007年10月,其听说钟某某给他女儿往鞍钢办工作,便让钟某自己往鞍钢一炼钢办工作,并给钟10万元,2008年九十月份,钟某冯某深沟寺一个实验学校,一个40多岁的男子说冯某分配到一炼钢当炉前工,还跟冯某了合同,2009年四五月份,钟某知冯某医院体检,同年8月,钟某工作的事情办不了了,将钱返还给冯。

6、被害人殷某某陈某,证明2007年末,其得知钟某某能往鞍钢办工作,便让钟某其女儿殷某办工作,并给钟10万元,2009年3月,钟某殷某去科大培训,同年9月,钟某工作办不了了,把钱还给了殷某某。

7、被害人高某己陈某,证明2008年3月,其同学高某刚说能把高某己的儿子高某某办进鞍钢工作、需要14万元,高某己与高某刚、钟某某见面后给钟14万元,钟某高某某辞去三冶的工作,2008年12月,高某己得知钟某鞍钢人力资源部程恩兴办工作的事,便通过他人向程询问,程表示没有此事,钟某钱还给高某己。

8、被害人王某丁陈某,证明因钟某某说他能往鞍钢办工作,王某让钟某助办工作,并给钟10万元,由于事情没有办成,钟某钱返给王。

9、被害人曹某戊陈某,证明其家邻居钟某某提出给曹某儿子曹某某往鞍钢办工作、需要12万元,2007年11月末,曹某戊将12万元交给钟,2008年10月,钟某曹某某到深沟寺一家技校培训,2009年8月,钟某工作办不成了,将钱还给曹某戊。

10、被害人杜某陈某,证明2008年,其听说原同村村民钟某某能往鞍钢办工作,便让钟某助其办工作,并给钟12万元,2008年冬天,钟某杜某立山一个实验技校学习,杜某学校跟一个男的签了去鞍钢一炼钢的合同,后钟某杜某见了一个姓马某年轻人,马某杜某鞍钢几次,2009年7月,杜某人看了在技校签的合同得知公章是假的,就让钟某钱,钟某钱返给杜。

11、被害人乔某某陈某,证明2008年初,其听说原同村村民钟某某能往鞍钢办工作,便让钟某助其办工作,并给钟13万元,2008年冬天,钟某乔某立山一个实验技校学习,乔某学校跟一个男的签了去鞍钢一炼钢的合同,后钟某乔某见了一个姓马某年轻人,马某乔某鞍钢几次,2009年9月,钟某工作不一定能办成,将钱退给乔。

12、被害人郭某辛陈某,证明2008年,其让钟某某帮助其侄子郭某民往鞍钢办工作,并给钟10万元,钟某排郭某民去立山一个技校学习,2009年7月,钟某钱退给郭某辛。

13、被害人温某某陈某,证明2008年底,其让钟某某帮助其子温某往鞍钢办工作,并给钟12万元,钟某温某去深沟寺一个技校学习,2009年8月,钟某工作办不成了,将钱还给温某某。

14、被害人郭某庚陈某,证明2008年四五月份,其让亲属钟某某帮助其子郭某往鞍钢办工作,并给钟12万元,2009年1月,钟某郭某去立山一个技校学习半年,同年八九月份,钟某工作可能办不了了,将钱还给郭某庚。

15、证人钟某癸证言,证明其于2008年12月,同王某丁、乔某某等人到(略)六十八中学东墙外的一个鞍钢实验技校办公室,当时马某某、刘某长及一个叫张明的男子在场,张将钟某人分配到鞍钢一炼钢、二炼钢等部门,同月中旬,马某某让钟某杜某等人在鞍钢正门等候、跟张明签就业协议,刘某长和一个女的把钟某人领进一间办公室,张明跟钟某人签了大学生就业协议,2009年7月,马某某给钟某曹某某、乔某某、王某丁等人发了入厂证、鞍钢集团录用通知书,后来马某让钟某人到东山宾馆X号楼一个会议室,张明和钟某人签了鞍山钢铁集团劳动合同书,张明签的“张晓刚”的名字,盖的鞍山钢铁集团人力资源部的公章。

16、辨认笔录,证明钟某癸、乔某某、王某丁、杜某辨认出马某忠即是在鞍山实验学校、鞍钢厂内、东山宾馆多次见过的“张明”。

17、证人陈某某证言,证明2007年夏季,其打工的电机修理厂老板的姑爷说给同学的孩子办鞍钢工作、因为没有钱就不办了,钟某某得知此事后说可以问问别人办不办,陈某此事告诉了老板的姑爷,对方说可以带陈某人去看看,过了一个星期,陈某某和钟某某在老板姑爷的带领下到马某某父亲的塑料加工厂见到了马某某和他父亲,钟某付某的证件给了马某某,问他能否把付某到鞍钢工作,马某某表示能办、需要先交三年的学费7800元到鞍山实验学校培训,几天后,陈、钟某了马某某父亲的厂子给马某某7800元,马某某打了收条,马某父亲也在收条上签字了,过了一段时间,陈某钟某把2万多元交给了马某某,并把这两次钱放在一起写了收条。

18、被害人钟某某陈某,证明2007年9月,其亲属陈某某问钟某个到鞍钢上班的名额是否有人要,并说有六七万就够了,而且先交一部分定金就行,等确定上班后再交齐,钟某此事告诉了付某的母亲王某坤,并说需要七八万元,王某钟8万元,同年9月17日,钟、陈某(略)千山区X镇X村与马某忠、马某某父子见面,马某忠说他儿媳妇的亲戚在鞍钢人力资源部管招工,钟某x元交给马某忠,马某忠把钱交给马某某,马某忠、马某某给钟某具了收条,马某某打电话说鞍钢缺两个吊车工、一个电工,问钟某否找到三个人,并说价格是10万元、定金要多交,钟某出交x元,马某某同意,钟某此事告诉亲属刘某、王某乙的家长宋某甲、王某喜,并说办工作需要10万元,宋某甲、王某喜分别交给钟10万元,同年9月28日,钟某(略)铁西区人民医院交给马某某7.6万元,马某某在钟某的收条上签了字,钟某将此事告诉张某丙的父母,张和他母亲给钟10万元,同年10月18日,钟某铁西区人民医院门口交给马某某3.8万元,马某某在钟某的收条上签了字,后马某某把付某、刘某、王某乙、张某丙分两次送到一家实验技校上学,并说等他们拿到技术证后、可以直接招到鞍钢上班,四个孩子学习三个月后,马某某把张某丙、王某乙送到鞍钢无缝钢管厂实习、把付某、刘某送到(略)热电厂实习,四人一直没有分配;马某某告诉钟某钢三炼钢要一名炉前工,也是先拿定金,上岗之后把其余款项某齐,钟某此事告诉了冯某某的母亲庞玉玲,庞、冯某钟10万元,2007年11月22日,钟某铁西区人民医院交给马某某3万元,马某某在钟某的收条上签了字,钟某马某某本科生能否办工作,对方说能办,钟某此事告诉殷某家长殷某某,殷某某给钟10万元,同年11月30日,钟某铁西区人民医院交给马某某4万元,马某某在钟某的收条上签了字,并让钟某介绍几个,然后给钟某女儿免费办工作,钟某续给马某某介绍了王某丁、曹某某、杜某、乔某某,并将预付某交给马,马某诺在2008年5月1日之后送四人入厂上班,但到期之后没有动静,钟某问,马某需要培训,并于同年10月,将四人送到实验技校学习,同月15日,马某某就这四人向钟某了26万元定金,并在钟某的收条上签了字,同年12月3日,马某某说领导去旅游,让钟某每人给拿1万元,钟某交给马4万元,马某钟某的收条上签了字;2008年4月,钟某邻居高某刚知道钟某孩子要办到鞍钢上班就和他同学高某己说了此事,高某己找到钟某示要把其子高某某办到鞍钢上班,钟某马某某还能不能办,马某快要分配了、价钱多要点,钟某高某己要了14万元,同年4月10日,钟某给马4万元定金,马某钟某的收条上签了字;马某某开始说给钟某女儿钟某癸免费办工作,但后来又要2万元,2008年4月28日,钟某某在铁西区人民医院将2万元交给马,马某在钟某的收条上签了字,后马某钟某癸、殷某、高某某到鞍钢正门,他安排一个小伙开车从鞍钢里出来,拿了三份鞍钢劳动合同书让钟某癸等三人签字,2008年12月,马某钟某癸、殷某、高某某、王某丁、曹某某、杜某、乔某某、刘某、冯某某、付某找到六十八中附近的实验技校,当时刘某长、马某某、鞍钢人力资源部部长张明及给张开车的司机在场,张明宣布王某丁、曹某某、杜某、乔某某、殷某、钟某癸、付某是第一炼钢厂的、刘某、高某某是第二炼钢厂的,可事后这些人仍然没有上班,钟某某追问马某某,马某王某丁、曹某某、杜某、乔某某、高某某、殷某、钟某癸在鞍钢外见面,刘某长把王某丁等七人接到鞍钢厂内一个办公楼,张明在这七人的大学生就业协议上盖了公章,2009年1月,马某某又介绍钟某癸、殷某、高某某到科技大学学习,钟某某的亲属郭某民、温某、郭某问还能不能办,马某某告诉钟某某每人拿3万元定金,钟某某让这三人每家拿12万元,同年1月8日,钟某某在铁西区人民医院交给马某某9万元,马某钟某的收条上签了字,同年5月,马某某带着所有钟某某介绍办工作的孩子到医院体检,同年6月22、23日,马某某给曹某某、乔某某、王某丁、杜某、殷某、高某某、钟某癸发了盖有人力资源部公章的鞍钢集团录用通知书,同月26日,又找这几个人到东山宾馆X号楼一个会议室签了鞍山钢铁集团劳动合同书,当时张明签的“张晓刚”的名并盖上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公章,过了两天,马某某又找刘某、王某乙、张某丙、冯某某、付某、郭某民、温某、郭某到东山宾馆X号楼会议室签了鞍山钢铁集团劳动合同书,马某给所有的孩子发了安全教育培训材料、鞍钢厂内有关图标、带这些人到实验技校参加安全考试,后来马某某安排一个自称姓程的部长给钟某某打电话说分批安排,还问了这些办工作的工人姓名及电话,当此人同钟某某见面时,告诉钟某马某某骗了、马某钟某来的钱做买卖、买房子了,钟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并将办工作的人的钱都给他们返回去了;张某壬想调动工作,钟某某找到马某忠,马某忠要1.5万元定金,钟某张要了4万元,2009年9月30日,钟某1.5万元交给马某忠,马某忠出具了收条,并让钟某马某某联系,后来马某某也承认收到了1.5万元,由于事情没有办成,钟某某将4万元给了张某壬。

19、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其是(略)实验铆焊技术职业培训学校负责日常管理及教学的校长,2008年,马某某曾往该校送过学生,并交了学费;刘某过马某某认识了鞍钢一炼钢人力资源部主任张明,马某某、张明曾到学校,张明宣布谁去鞍钢哪个厂子;2008年12月,马某某找刘某辽宁科技大学送过学生学习冶金专业,刘某培训证给了马,培训费一共是4.8万元,马某给刘8万元,交给科大4.8万元,余下3.2万元交给实验学校作为培训费;马某某曾问刘某否在鞍钢厂内找一个办公室、给学生开会,刘某鞍钢实业铁发机电公司综合部的葛某长借了一间办公室,马某让刘某鞍钢接一下、把学生领到办公室去,刘某车和葛某鞍钢正门接了几个学生,送到办公室,刘某将张明接上楼,张和这些学生签的就业协议,又在协议上盖了章。证人谷某证言,证明其是(略)实验铆焊学校招生办主任,马某某曾通过正常渠道向该校输送学生。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其是辽宁科技大学教务处科长,2008年末,有一个30多岁的技校男老师提出有一批学生想到该校培训冶金专业,刘某材料学院负责与此人商谈;证人张某某、宋某某证言,证明其二人分别是辽宁科技大学材料学院副院长、教务科主任,2008年末,刘某某和一个女的来到该学院沟通后,该学院为一批鞍钢新招的专业不对口的职工培训了冶金专业。证人葛某某证言,证明其是鞍钢实业集团铁发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综合部部长,2008年末、2009年初,刘某某向葛某一间办公室,说给孩子签协议,葛某应并和刘某鞍钢正门接了几个孩子送到办公室。

20、证人高某某证言,证明其给马某某开车,2009年8月,马某次让高某充鞍钢“程部长”和一名男子通电话,当高某知马某此人办鞍钢的事、欠此人几十万元后,与对方见面,得知此人叫钟某某,高某诉钟某己不姓程、马某某办鞍钢的事应该是骗人的。

21、钟某某、钟某癸提供的就业协议书、鞍山钢铁集团劳动合同书、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公开招聘报名表、职工报到证,证明上述书证均有“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公章;证人叶某某证言,证明其是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综合处处长,该部没有叫张明的部长,鞍钢集团公司没有委托非公司人员招聘职工,且该公司招聘人员使用“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毕业生专用”公章,从来不用“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公章。情况说明,证明钟某癸、杜某、曹某某等人鞍钢入厂证没有职工登记信息和芯片,属于假证。

22、书证收条,证明马某某于2007年9月17日收到付某3.28万元、2007年9月28日收到刘某、王某乙7.6万元、2007年9月30日收到张某壬1.5万元、2007年10月18日收到张某丙3.8万元、2007年11月22日收到冯某某3万元、2007年11月30日收到殷某4万元、2008年4月10日收到高某某4万元、2008年4月28日收到钟某癸2万元、2008年10月15日、12月3日先后收到王某丁、曹某某、杜某、乔某某26万元、4万元、2009年1月8日收到郭某民、温某、郭某9万元,并承诺将上述人员办成鞍钢主体在籍职工。

23、被告人马某某供述,证明2006年冬季,其通过朋友“小宇”认识了张明,张称自己是鞍钢人力资源部部长,马某张给他钱能否往鞍钢办工作,张表示再说吧,马某某告诉父亲马某某自己认识了鞍钢的领导;2007年,马某忠问马某某往鞍钢办工作的事能不能办了,马某某问张明,张说能、需要先拿2万元,马某某告诉马某忠先交3万元定金,其想从中挣钱,次日,其在马某忠位于(略)千山区X镇X村的废品收购站与钟某某和一个女的见面,钟某其往鞍钢办工作需要多少钱,马某某表示办一个需要6万元、先拿定金3万元,第一次钟某某托马某某给付某往鞍钢办工作,马某钟3.28万元,并打了收条,马某其中2万元及付某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给了张明,张说付某没有学历,让马某某去深沟寺一个技校联系给付某办证的事,马某学校通过刘某长给付某交学费6000元,通知付某学校上学;钟某某说一个叫张某壬的鞍钢职工要调转工作,马某张,张说能办、需要1.5万元,马某钟某了1.5万元交给张,后钟某对方嫌时间太长了不办了,这时,钟某马某刘某、王某乙往鞍钢办工作,每人定金3.8万元,钟某铁西人民医院附近将7.6万元交给马,马某了收条,并让钟某中扣除1.5万元还给张某壬,过了几天钟某马某张某丙往鞍钢办工作,马某铁西人民医院收了钟3.8万元定金,并打了收条,马某这三人每人2万元交给张明,张还让马某这三人送到深沟寺的技校学习,马某这三人每人6000元学费给交了;钟某某找马某有人想去鞍钢干炉前工,马某张明,张表示来了再说,马某诉钟某是技术活不用参加培训等着分配就行,向钟某了3万元定金,将其中2万元给了张明,自己留下1万元;钟某某又问大学生能不能办,马某张明,张说需要本科学历、专业对口,马某此事告诉了钟,钟某续把殷某、王某丁、曹某某、高某某、杜某、乔某某、钟某癸等人资料及定金给了马,其中钟某癸是钟某某的女儿,马某收了2万元,其他人3万元、4万元不等,马某这些人的资料及每人2万元共计14万元交给了张明,张说这些人专业不对口、需要送到科技大学培训,让马某深沟寺那所技校的刘某长联系,刘某长帮助马某系了科大,这些人中王某丁、曹某某、杜某、乔某某在技校上学,马某每人交了6000元学费,由于他们需要办科大冶金专业结业证,每人又补交2万元,殷某、高某某、钟某癸在科大学习,也办理了冶金专业结业证,马某给刘某长拿了十三四万元,马某从钟某某给的定金中拿出30万元给了张明和刘某长,剩下钱自己花了;过了一段时间,钟某某说还有去鞍钢的,马某张明沟通后,告诉钟某人交3万元定金,钟某铁西人民医院把温某、郭某民、郭某每人3万元共9万元交给了马,马某张6万元,自己留了3万元;张明说2008年5月1日后可以上班,马某某就向钟某诺办工作的人在此时间上班;马某某没有核实过张明的身份,每次给张明钱是只有马、张二人,张也没有出具收条,马某让司机高某某冒充鞍钢姓程的部长给钟某某打电话,马某收到钟某某60余万元,从中获利20万元;马某某在2008年春节前就怀疑张明的身份,几次想去他的办公室,张不让去;马某某曾谎称自己在鞍钢上班,并告诉了钟某某,使钟某信马某往鞍钢办工作的能力;因为张明说他忙、没有空,让马某某找人替他签一下合同,马某某就让父亲马某忠代替张明,马某忠同意,两次在技校、一次在鞍钢一个办公楼假扮张明和学生们签了合同。

24、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马某某处扣押1.3万元发还钟某某。

(二)被告人马某某向其妻周某的舅妈解某某谎称能往鞍钢办正式工作,2009年2月至7月间,马某(略)千山区X镇X村的解某或经手解某取为许某某、陈某某、葛某文、孟某某、英晋铭、张鹏及一个姓黄某人、徐某某、王某富、赵倩茹办进鞍钢工作的费用共计60.5万元,并承诺在当年五一之后或一至三个月后上班,直至其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许某某陈某,证明2009年2月20日,同村村民解某某说她能办鞍钢全民主体的工作,后许某母亲交给解2万元定金,解某具了收条,并拿了一份鞍钢的招工简章、个人简历表,许某表填写了,同月22日,解某许某把余款交了,许某母亲交给解7.7万元,解某出具了收条,十多天后,解某后通知许某深沟寺一个实验技校取书、到鞍山科技大学上课,许某习了一个多月,结业后解某打电话让许某鞍钢正门领取劳保品、入厂证、到东山宾馆签一份劳务合同,同年8月13日,解某知许某鞍钢上班,但许某了发现自己是临时工;解某马某某给许某工作,并说马某鞍钢人事部部长的手下、是自己的亲戚,解某承诺2009年五一长假后将许某工作办完,许某过马某某几次,马某次都说工作正在办,后解某马某抓起来了。

2、被害人陈某某陈某及起诉状,证明2009年3月,其听说解某某能往鞍钢办工作,就向解某出自己也想到鞍钢工作,并在解某将7.5万元交给马某某,马某具了收条,但工作一直没有办成,马某某退还陈4万元,后解某马某嫌诈骗被抓了,可没有把余款还给陈。

3、被害人李某某陈某,证明2009年4月,其听说外甥女婿马某某能往鞍钢办工作,便向马某出给其子葛某文往鞍钢办工作,马某需要5万元,并承诺将葛某成鞍钢正式工人、实习一个月后转正,后李某钱放在解某某家,让马某解某取钱,马某李某具了收条,让葛某鞍钢一个厂子实习三个月,后李某说马某抓起来了。

4、被害人孟某某陈某,证明2009年4月,其父亲听说解某某能往鞍钢办工作,便想给孟某一下,并给解6万元,解某具了收条,承诺将孟某成鞍钢全民主体合同制技术员,同年7月,解某知孟某东山宾馆开会,主持会议的是一个姓马某小伙,马某孟某绍了鞍钢人力资源部张副部长,并和张同孟某人签了劳动合同,同年9月,解某通知孟某鞍钢厂里实习,后孟某说马某抓了,解某有把钱还给孟。

5、被害人项某陈某,证明2009年春季过后,其听说解某某有个姓马某亲戚能往鞍钢办工作,便让解某其子英晋铭往鞍钢办工作,并给解6万元,但未签收条,不久,马某知英去科大培训,办工作的人承诺英五一之后上班,后有人打电话通知英去鞍钢取劳动服、入厂证,同年9月,项某说马某抓了。

6、被害人王某某陈某,证明2009年4月,其好友解某某说她的亲戚马某某能办鞍钢工作,王某让解某忙给其外甥张鹏办工作,并给解6万元,解某诺将张办成鞍钢全民主体,但工作一直没有办成,钱也没有返回来,后解某马某抓了。

7、被害人徐某某陈某,证明2009年7月,其在妻妹解某某家见到解某亲属马某某,马某能往鞍钢办工作,徐某马某否帮自己办工作,马某示能办,说他找的是鞍钢的程部长,因为是亲属,马某要3万元,徐某此事告诉邻居王某某,王某给儿子王某富办工作,徐某电话询问解,解某过马某某后说需要6.5万元,王某某把钱送到徐某,徐某王某的钱连同自己办工作需要的3万元在解某交给马,马某具了一张收条,承诺三个月内把徐某成鞍钢正式工人,后马某知徐某东山宾馆开会、填表、到立山技校考试,直到马某抓,工作也没办成,钱也没有返给徐。

8、被害人王某某陈某,证明2009年7月,其家邻居徐某某说他有个亲戚能往鞍钢办工作,王某徐某助给其子王某富办工作,并给徐6.5万元,徐某钱给他一个叫什么“冰”的亲戚,但工作一直没有办成。

9、被害人徐某某陈某,证明2009年三四月份,其听说弟弟徐某某正在托他妻妹解某某往鞍钢办工作,便让解某助其亲属赵倩茹办工作,并将9.5万元通过徐某某交给解,解某找她亲戚马某某办理此事,承诺把赵办成鞍钢全民工作,同年五一之后上班,但工作始终没有办成,后解某马某嫌诈骗被抓了,可没有还给徐某某钱。

10、证人解某某证言,证明其住在(略)千山区X镇X村,其爱人李某某的外甥女周某的丈夫马某某在该村经营一家洗碗店,马、周某马某识鞍钢人事部一个姓程的部长、能往鞍钢办工作,解某与亲戚朋友聊天时提起此事,2009年3月,陈某某与父母让解某助办工作,解某来马、周,让双方自己谈,马某称在鞍钢上班、认识人事部程部长、能办鞍钢全民主体正式工作,还要先实习、到科技大学委培、五一长假后上班,次日,陈某父母及陈某着钱来到解某,马、周某来到解某,陈某父母交给周7.5万元,马某具了收条,后马某陈某到鞍钢实习,但工作一直没有消息;同年3月末4月初,邻居许某某的母亲让解某助许某工作,马某需要9.7万元、五一长假后上班,许某先交给解2万元,马某取走,次日,许某又交给解7.7万元,马某解某来7万元,解某爱人李某某将7万元送到马某,周某钱收好,马某解某具了9万元的收条,马某后送许某科技大学上学、鞍钢炼铁厂实习,又给许某入厂证、工作服,当解某说马某事后,将手里的7000元还给了许某母亲;同年四五月份,解某诉孟某某、英晋铭、张鹏及一个姓黄某人说她的亲戚马某某能往鞍钢办工作,这些人也想办,马某每人交6万元、办成鞍钢全民主体工人、孟某英五一后上班、张和黄7月上班,孟某人共交给解24万元,解某交给马,但直到马某抓孟某人的工作都未办成;同年五一长假后,解某大姑姐李某某听说马某往鞍钢办工作,便让解某助问问能否把其儿子葛某文办到鞍钢上班,解某马某了此事,马某需要5万元、一个月后上班,次日,李某葛某子将5万元送到解某,当晚马、周某到解某,周某钱拿走,马某具了收条,后马某葛某到鞍钢实习;同年7月,解某姐夫徐某某在解某见到马某某时,听马某能往鞍钢办工作,就想让马某一下,并说先给拿3万元,徐某一个姓王某邻居也想往鞍钢办工作,马某需要6.5万元,后徐某王某解某交给马9.5万元,马某具了收条,并告诉徐、王某个月后保证上班,后马某徐、王某东山宾馆考试、到鞍钢实习;同年六七月份,徐某某问解某否把女的办进鞍钢全民主体,马某需要9.5万元、一个多月能转正,徐某钱送到解某,马某己来取走,并出具了收条。

11、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其听爱人解某某说过找马某某给别人往鞍钢办工作的事,陈某某家人为陈某工作的事在解某交给马某某、周某7.5万元,李某曾陪解某马某送过钱。

12、证人周某证言,证明解某某是其舅妈,马某某是其丈夫,周某在解某附近经营一家洗碗店,2009年二三月份,解某周某某某能否往鞍钢办工作,由于周某马某他能办,就告诉解某马某往鞍钢办工作;后解某电话告诉马某某某的东西拿来了,让马某去取,因周某孕,马某放心周某己在家,就让周某他一起去了解某,陈某某及其家长都在解某,他们说办工作的事,谈完之后,解某周某钱,周某了数是7.5万元,马某具了收条,并说五一后上班;一天晚上,解某钱来到周某和马某论为许某某办工作的事,马某能办成,费用是9万元;后解某马、周某她家,拿出5万元,说给周某表哥葛某文办工作,周、马某钱拿走,马某五一后能上班;马某某自称在鞍钢上班,周某到鞍钢门卫查询马某否在鞍钢工作未果,马某说他的单位没有电话。

13、收条,证明马某某先后于2009年2月8日、6月21日、7月4日收到陈某某7.5万元、李某某5万元、徐某某、王某富9.5万元办理鞍钢主体全民工作款。

14、被告人马某某供述,证明其在妻子周某的舅妈解某某所在的村上经营一家洗碗厂,马某和解某自己在鞍钢上班、认识鞍钢人力资源部程恩兴部长、能往鞍钢办工作,但其并不在鞍钢上班,也不认识程;2009年3月,解某有人想到鞍钢上班,马某张明,张说办大学本科技术员需要6万元,马某解某7.5万元,次日,马、周某到解某,陈某某及家长都在,马某诉陈某父母此事肯定能办成、五一后到鞍钢冷轧厂上班,对方给周7.5万元,马某具了收条,后马某解5000元转交陈某老叔,给张明6万元,又花5000元给刘某某的办公室买了一个空调,马某刘某陈某到鞍钢当临时工,工作一直没有转正,因为陈某家长着急了,马某陈某返回4万元,但陈某出具收条;许某某通过解某到马,因为不是大学毕业,张明说加2万元,马某诉解某要9万元,当晚,马某解某取走9万元及许某资料,并出具了收条,承诺五一后上班,后马某张8万元,花1000余元给刘某某买了一个显示器;亲属葛某文通过解某到马,马某诉张明自己的亲戚要办个工人,张说需要5万元,马某此事告诉了解,当晚,马某解某把钱取走,承诺五一后上班,后把5万元交给张,又请刘某某吃饭,让刘某葛某到鞍钢当临时工;同年6月,解某马某不能给女孩办工作,张明说需要七八万元能办成化验员,马某此事告诉了解,并向解某了9.5万元,马某解某取来钱和材料,承诺一个月之后上班,将其中7.5万元交给张明;马某曾通过解某某收取孟某某等人办工作款24万元。

(三)被告人马某某向陈某某谎称能为其女赵起越往鞍钢办正式工作,于2008年12月26日,在(略)铁西区人民医院门前收取陈2.53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陈某某陈某,证明其于2007年夏季,与钟某某同马某某相识,马某能往鞍钢办工作,2008年12月,陈某马某助给其女儿赵起越往鞍钢办工作,马某需要3万元,同月12月26日,陈、赵母女及陈某朋友张秀琴在(略)铁西区人民医院门前,交给马2.53万元,马某张写的收条上签字、按手印,并带着陈某人来到鞍山实验学校,赵和马某学校里面签了一个就业协议,马某诺把赵办成鞍钢一炼钢全体主体在籍工人、在2009年5月1日前正式上岗,马某让赵到科技大学学习三个月,让赵到东山宾馆签鞍钢合同时,赵见到了一个叫张明的部长。

2、收条,证明马某某于2008年12月26日收到陈某某2.53万元,为赵起越办鞍钢主体工作,承诺赵在2009年5月1日前正式上班。

3、被告人马某某供述,证明其在(略)铁西区人民医院收取陈某某办工作款2.53万元。

(四)被告人马某某向舅父韩某某谎称能为其子韩某望往鞍钢办正式工作,于2009年4月16日、5月末,先后在(略)铁西区人民医院附近骗取韩某某共计11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韩某某陈某,证明2009年3月,其外甥马某某说他在鞍钢股份上班、现正在帮别人往鞍钢办工作,问韩某不办,韩某为儿子韩某望办去鞍钢的工作,就问马某要多少钱,马某没有大专证需要11万元,同年4月6日,马某着韩某望到科技大学培训,同年4月16日、5月末,韩某某在铁西医院附近的建设银行先后给马9万元、2万元,但未签收条,马某诺韩某望在五一后到鞍钢股份公司上班,成为全民正式职工,直至同年9月15日马某抓,工作的事也没办成。

2、被告人马某某供述,证明2009年3月,马某舅舅韩某某谎称自己在鞍钢上班,韩某马某助给韩某儿子韩某望办工作,马某张明,张明说需要11万元,韩某某先后在铁西区人民医院附近交给马9万元、2万元,马某诺把韩某望办成鞍钢在籍全民主体正式工人,并把韩某望送到科技大学学习,交给张10万元,但工作没有办成。

综上,被告人马某某共诈骗28人人民币142.21万元,案后追缴返还1.3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够办理鞍钢工作事实,采取去学校培训、让他人假扮鞍钢干部、签署假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承诺上班期限等手段,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马某某所提其将大部分款项某给鞍钢人力资源部部长张明的辩解,经审,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证明马某某介绍张明是鞍钢人力资源部领导,但该部综合处处长叶某某证实该部并无叫张明的副部长;马某某供述和“小宇”在网吧上网时认识后,“小宇”将张明介绍给马,但马某知道“小宇”的具体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家庭情况及QQ号;马某某供述了张明的手机号码,但称张的手机关机,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明公安人员通过调取该号码的通话记录,查明该手机机主为台安县人、长期在大连工作,与马某某也无通话记录;马某某供述让其父马某忠假扮张明,钟某癸、乔某某、王某丁、杜某也确实辨认出马某忠即是在鞍山实验学校、鞍钢厂内、东山宾馆多次见过的“张明”;马某某曾怀疑张明的身份,多次要求到张的办公室,但张始终推托,一直没有核实张的身份;马某某供述其交给张明钱款时,张均未出具收条;综上,马某某与张明相识的过程和马某某在收取巨额款项某出具收条后将其中大部分款项某给未经核实身份、手机机主错误、不出具收条的张明都明显不符合常理,故对上述辩解某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袁某某所提陈某某、张某壬、高某某等人钱款均已退还、不应构成诈骗事实、马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现有证据只证明马某某在案发前退还陈某某部分钱款,张某壬、高某某等人钱款均由钟某某而非马某某在案发前退还,应认定为诈骗事实,马某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马某某犯罪所得,依法返还相关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高某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长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代勇

代理审判员马某

代理审判员刘某娜

二O一O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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