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于2010年9月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泌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禹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于2010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麦收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禹某某明知侯法庭(已判刑)的牛来历不明,仍以4400元的价格购买了侯法庭、韩清有(已判刑)盗窃贾楼禹某村X村禹某亭的一头耕牛,经评估该车价值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户籍证明、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禹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禹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禹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10年10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成星广
二0一O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