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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秦某某与被上诉人谭某甲、谭某乙、李某某、余某某、马某、向某某、谭某丙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渝四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某,男,土家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冉启龙,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甲,又名谭X,男,土家族,X年X月X日生,个体工商户(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乙,男,土家族,约46岁,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土家族,X年X月X日生,个体工商户(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某,男,土家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男,土家族,X年X月X日生,城镇居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某某,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华丰小学校教师,其余某本情况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丙,男,云南人,其余某本情况不详。

上诉人秦某某与被上诉人谭某甲、谭某乙、李某某、余某某、马某、向某某、谭某丙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9日作出(2008)石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秦某某的起诉。上诉人秦某某对该裁定不服,向某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秦某某向某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秦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秦某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某

代理审判员徐婷婷

代理审判员段成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孙文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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