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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农历7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同年农历10月22日举行典礼仪式,被告被招婿到原告家生活,2007年1月9日登记结婚,2008年12月15日婚生一女取名唐××,因原告认识被告时间不长,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于2009年农历7月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尚在哺乳期,由我抚养对子女成长更有利,让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让原告把我的钱给我,女儿由我抚养才同意离婚,不然不同意离婚。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明材料有: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明材料。

经庭审调查,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农历10月22日举行典礼仪式(系男到女家生活)。2007年1月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2月15日婚生一女取名唐××,现随原告生活,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于2009年秋天分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对本判决不服,限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袁保亚

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张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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