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窦某某因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延津县人民法院(2008)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2006年10月26日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窦某某签订合同,由原告为被告安装温室用大棚骨架,价格5000元,合同签订后交20%,拉货交50%,下余1500元于2007年6月1日前交清。大棚安装后,下余15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2008年11月26日原告诉至原审法院。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窦某某同意给付郭某某下欠大棚安装费壹仟元(1000元)。接本调解书时一次付清。
二、双方其它互不争执。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均由窦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王彦卿
审判员黄跃强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许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