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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路某某、董某某因与上诉人段某某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民四终字第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乡市妇幼保健院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霞,系新乡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新乡市教育局职工,住(略)。

上诉人路某某、董某某因与上诉人段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04)卫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案争议的位于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家属院(中同大街)一号楼三单元四楼西户得一套房屋(建筑面积共69.48平方米)归路某某所有。

二、路某某、董某某补偿段某某房款叁万元。

三、双方领取调解书时路某某、董某某支付给段某某壹万元。2010年5月1日前再支付贰万元。

四、本案的诉讼费用双方各自承担。

五、双方不再为此事发生任何纠纷。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田泽华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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