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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理焦某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焦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焦某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1年7月13日因非法侵入住宅罪被焦某市X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苍穹(略)事务所(略)。

焦某市X村区人民法院审理焦某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焦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0年8月9日作出(2010)马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焦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焦某某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焦某某不服,以其与被害人谢××之间属于民间借款纠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焦某某无罪,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某市X村区人民法院(2010)马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焦某市X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利民

审判员王石柱

代理审判员宋德勇

二0一0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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