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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真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杭州粤东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真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纪正,上海市普陀区长寿法律服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徐××。

被告杭州粤东服装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真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粤东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陆纪正、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8月7日,其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向被告定购5200件服装。其按约向被告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定金63,008.80元。此后,被告因涉诉被法院查封而处于停产状态,未按约供货。现起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26,017.60元。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7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定购5200件服装,合同总价款为630,088元。被告交货时间为2007年10月10日前。合同还约定原告先付10%定金用于此合同大货的生产,余款在原告收到货物后25天内一次性支付。同月,原告按约支付了63,008.80元定金。后被告未履行合同。原告遂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购销合同、付款凭证、付款证明等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收到定金后,至今未履行合同,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无不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粤东服装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上海真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定金126,017.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20.3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连慰江

审判员 莱喌U

代理审判员陈某

书记员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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